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62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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