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84號

原告 謝榮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葉宇恬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固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惟未表明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20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亦未提出足以認定其排除強制執行所獲利益之相關資料,要難憑空逕認200,000元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具狀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暨至少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被告欄載以「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賣葉宇恬(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人別,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年籍資料及其現住居址;如被告為公司法人或獨資商號者,應查報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獨資商號(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同時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於補正狀。

三、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位未記載訴之聲明,且原因事實及理由欄內容語意不明,致本院難以明瞭,原告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須具體明確),並敘明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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