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祝恩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修車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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