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祝恩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修車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