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敬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敬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翁敬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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