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