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開庭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因未據繳納裁判費,請依法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500元畢。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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