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黃誌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若有狀載「相關人戶籍謄本、警察局查尋人口證明或其他失蹤人失蹤證明文件」之附件,請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