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255號債權人必富邑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萬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清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債權人名稱為必富邑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必富邑B區管理委員會(請與印章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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