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士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張力雲林縣東勢鄉農會│101年4月30日│72,199元│0000000││││││││││├─┼─────────┼─────────┼───────────┼─────────┼────────┼──┤│02│ 陳武森彰化銀行土庫分行│101年4月30日│47,457元│IN634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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