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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