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251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9年度易字第445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金慶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林金慶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有MDMA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包後持有之。嗣於民國109年2月10日23時許,因林金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屏東縣屏東市○○路與福州街之交岔路口並與友人聊天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MDMA1包(同時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被告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MDMA
1包扣案可證,而上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院109年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8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此外,復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之,顯見法紀觀念淡薄、復助長毒品泛濫,危害社會秩序;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其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檢驗前淨重約6.496公克,暨兼衡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MDMA1包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而該毒品之包裝袋衡情已沾黏該毒品而難以析離,應一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銷燬。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確係專供被
告犯罪所用或與其涉犯本案犯行有何關連性,故就上開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按被告自白犯罪未於偵查中為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1項之求刑,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但書所列情形外,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法院依該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及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並同意檢察官之求刑,本件既已於上揭求刑範圍內為判決,依前述說明,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郭姿吟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咖啡包│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檢驗前淨重│││││6.496公克、檢驗後淨重5.923公克。│├──┼───────┼──┼─────────────────┤│2│短式手槍│1把││├──┼───────┼──┼─────────────────┤│3│短槍彈匣│2個││├──┼───────┼──┼─────────────────┤│4│短槍子彈│3顆││├──┼───────┼──┼─────────────────┤│5│愷他命│1包│毛重2.06公克│├──┼───────┼──┼─────────────────┤│6│愷他命│1包│毛重2.00公克│├──┼───────┼──┼─────────────────┤│7│IPHONE6SPLUS│1支││├──┼───────┼──┼─────────────────┤│8│IPHONE6S│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