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陳秀惠因與相對人 王汝婷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和美鎮調興段876地號、887之1地號,同段84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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