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益成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及應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提出聲請人家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應提出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103年及10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說明103年度請育嬰假之期間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並應說明請育嬰假期間薪資所得之計算方式。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