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孔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象文賈家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請求債權金額數額,並請勿計入利息。
二、請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若干?究為年息10%?抑為年息5%?並請釋明請求依據。
三、請陳明112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補正狀,事實及理由第二項所稱之「遲延利息」是否與前項請求之「利息」不同?如不同,請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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