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477號債權人 許崧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陽駿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借款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請求年息16%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