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48號
原告 許秉睿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 律師
被告 許進虎
訴訟代理人 高誌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1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與本院另案110年度港簡字第247號案件因訴訟標的相牽連,訴訟資料共通,本院原以合併辯論之方式宣示本件及另案辯論終結,然另案因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經本院裁定命再開辯論,本件為避免與另案裁判矛盾,且亦尚有應調查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