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進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進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蕭進來因犯強盜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蕭進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4日│102年7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檢署101年│臺灣新北地檢署102年││案號│度偵字第8390號等│度毒偵字第4844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79│103年度上訴字第67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3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883│103年度台上字第1981││決││號│號││├────┼──────────┼──────────┤││確定日期│103年6月5日│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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