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學貴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106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