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雖於同年8月1日已補正裁判費,就其餘補正事項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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