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司繼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補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
一、上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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