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