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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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張瑀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息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80,365元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