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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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4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劉彥寬

被告 張瑀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息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80,365元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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