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0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402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