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債權人恆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乾興 債務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鴻揚金屬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佰玖拾柒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