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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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簡聲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繳清房租36萬元、返還房屋及終止租約等事宜,依法須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及義務,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惟參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乙○○之戶籍地為板橋市○○○街○○○巷8之1號,而聲請人寄送之地址則為樹林市○○街○○號1樓,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可稽,足認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義務時並未向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為送達,顯不得認為其屬非因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聲請人據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