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