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救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23號聲請人 謝憲郎 法定代理人 謝水來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暫為失能極重症患者,無法工作,每月尚須支付相當之醫療照護等日常費用,生活十分艱困,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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