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 蔡淑卿 代理人 陳治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翰鎮實業股│臺灣新光商│104年6月10日│11,025元│YC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 蘆洲 │││││││ 陳金義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