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濬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濬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17日止累計51,579元正未給付,其中49,158元為消費款;1,22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