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懷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作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作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二支付支票票號BI0000000新臺幣620,000元、支票票號BI0000000新臺幣600,000,究以維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鄭作仁為相對人?(因聲請人108年1月17日聲請狀所附證物之二支票票號BI0000000、BI0000000係由維懇有限公司立,而鄭作仁僅為維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鄭作仁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此系爭支票以維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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