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47號聲請人 翁凡翔 相對人 翁金卿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翁金卿之戶籍地位於桃園市○○區○○路○○○○○號,現住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平里,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