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張典雄 即祭祀公業 張泉興 之管理人
張友俊 即祭祀公業張泉興之管理人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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