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8號再審原告 呂承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傳富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1號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