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5號債權人屏東縣屏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明朝 債務人 林董春糧 債務人 張紜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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