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341號),本院認不宜(原受理案號:98年度簡字第5445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8年6月25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98年7月1日死亡,有法務部戶政役電子閘門系統之個人基本基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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