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 黃美燕
王文山 王 張淑惠 王汶怡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附民被告 周瑞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6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