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昭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昭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昭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潘昭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5日│106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146號│偵字第2146號│偵字第214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實││1175號│1175號│117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決││1175號│1175號│1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023號(編號1-1│││0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字第17485號│偵字第416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實││1690號│924號│2343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8日│106年8月25日│106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決││1690號│924號│23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9日│106年6月3日│106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406號等│偵字第3406號等│偵字第3406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實││2721號│2721號│272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決││2721號│2721號│27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4日│106年5月5日│105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撤│││偵字第3406號等│偵字第4159號│緩毒偵字第2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實││2721號│2344號│140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0月3日│107年1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決││2721號│2344號│1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2日│107年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12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度案號│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實││59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決││5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