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丙○○即被告上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求為廢棄原判決外,餘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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