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瑩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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