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7號被告 鄭崴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崴澤已遭羈押多日,並未與外界聯繫,且被告手機遭扣押,已難有其他方式與上游「天道酬勤」聯絡,故無與他人串證之可能,又被告雖涉犯重罪,然無其他事證足以說明被告有逃亡之虞,況被告家中並不富裕,請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該案件業經本院於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即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撤緩理字第36號令被告自110年4月2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執撤緩理字第3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現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本院審理中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從而,被告執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
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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