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6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樂台鵬 被告 古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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