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聲 請 人  王焰鉦
聲 請 人  王政元
聲 請 人  王正雄
聲 請 人  張朝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惠珍鄭惠玲 等二人為意思表示
  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
  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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