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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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羅德民 訴訟代理人 余佳典
郭銘強 王惟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南下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