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債權人數妍時代多媒體設計法定代理人 王巧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揚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數妍時代多媒體設計如為獨資商號,請更正債權人為「王巧寒即數妍時代多媒體設計」。
二、請提出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有貴商號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債務人聯揚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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