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王珮瑜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桂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唐逢翔 、 許立平 、 周炳全 、 黃炯棠 、 陳淑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萬5,00
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萬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