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呈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
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如附
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之罪,前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餘均屬偽造有價證券罪,兩者間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號││││年度案號├─────┬────┼─────┬────┤易科罰│││││││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金│├─┼───┼──────┼────┼─────┼─────┼────┼─────┼────┼───┤│一│運輸第│有期徒刑2年│107年1月│臺灣基隆地│本院107年│107年9月│最高法院│107年12│否│││三級毒││29日│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26日│107年度台│月5日││││品未遂│││107年度偵│2301號││上字第4775│││││罪│││字第813號│││號│││├─┼───┼──────┼────┼─────┼─────┼────┼─────┼────┼───┤│二│偽造有│有期徒刑3年│103年12│臺灣臺北地│本院107年│107年9月│最高法院│107年12│否│││價證券│6月│月23日│方檢察署│度上更一字│27日│107年度台│月26日││││罪│││105年度偵│第41號││上字第4832││││││││字第5065、│││號││││││││5310號││││││├─┼───┼──────┼────┼─────┼─────┼────┼─────┼────┼───┤│三│偽造有│有期徒刑3年│103年12│臺灣臺北地│本院107年│107年9月│最高法院│107年12│否│││價證券│6月│月23日│方檢察署│度上更一字│27日│107年度台│月26日││││罪│││105年度偵│第41號││上字第4832││││││││字第5065、│││號││││││││5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