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住○○縣○○市○○○街0號)上列抗告人與乙○○、丙○○、丁○○間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