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謝子涵

沈絃申

被告 李昱廷 籍設桃園○○○○○○○○○(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昱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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