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 謝永清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丞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