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貞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慧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慧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100年7月13日│100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78號│偵字第1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6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1年9月20日│101年9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60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30日│101年9月20日│101年9月26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2673號(101年度執緝字│101年度執字第11662號│101年度執字第11829號│││第109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7日│99年3月27日│99年10月31日15時30分許│││││回溯3、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1號│偵字第121號│偵字第1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6日│101年9月26日│101年10月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備註│13350號(編號4至5已定│13350號(編號4至5已定│101年度執字第1200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